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2014年9月4日下发了《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开展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献政办字〔2014〕63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2个月的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超员及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了集中排查整治。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共查扣10个乡镇13辆违法接送学生车辆,严厉打击了违法接送学生行为。为进一步巩固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严肃依法依规接送学生行为,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意识,增强全社会对学生交通安全的关注支持,确保接送学生车辆依法依规运行形成长效机制,保障全县教育教学环境长期安全稳定,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县政府领导意见及要求,现就有关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教育安全意识。
利用电视、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全县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内容及违法接送学生的严重危害性。县电视台要以连续播放滚动字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警示教育宣传片等方式,对全社会进行广泛安全教育。县广播台要专门制作播出接送学车车辆专题栏目,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整治违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浓厚氛围,加强对学生家长、车主等的安全警示教育。进一步落实《献县人民政府关于违法接送学生车辆行为有奖举报制度的公告》(献政字〔2014〕88号),落实对群众举报奖励,增强社会监督力量。
二、继续加大联合治理力度,努力形成长效运行机制。
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每学期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沟通接送学生车辆有关信息,共同研究制定维护学生交通安全办法及措施。建立长期联合执法队伍,每周由一部门领导带队执法,加大执法频次及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接送学生车辆。
三、继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强化细化责任追究。
(一)乡镇政府
各乡镇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履行好对本辖区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职能部门
教体局、公安交警、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按照《献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责任状》履职尽责,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玩忽职守的部门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免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乡镇教办室
1、乡镇教办室未将辖区内使用接送学生车辆情况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查验及上报的,由县教体局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乡镇校长和安全主管人员(安全主任)给予行政处分。
2、一学期内在辖区查获或有举报经核实1(辆)次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的,给予乡镇校长和安全主管人员(安全主任)通报批评;查获或有举报经核实2(辆)次的,给予乡镇校长警告和安全主管人员(安全主任)严重警告处分;查获或有举报经核实3(辆)次及以上的,给予乡镇校长诫勉谈话和安全主管人员(安全主任)免职处分;对发生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乡镇校长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幼儿园)
1、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县教体局对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接送学生车辆超载20%、超速50%以上或使用非法改装车辆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由县教体局责令学校(幼儿园)辞退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并对该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给予警告处分;被查获2次及以上的,由县教体局对该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给予撤职处分。
2、民办学校(幼儿园)使用或雇用不合格、改装、超载、超速等机动车运载学生的,由县教体局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列入办学(园)黑名单。
3、学校(幼儿园)未按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履行安全管理和保护职责的,由县教体局对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校长(园长)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县教体局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在县内从事学校(幼儿园)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送学生车辆车主
对私有接送学生车辆存在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行为的,由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