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哪些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普通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都可以成为申请人。有一种特殊情形,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况:第一,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二,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四、什么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五、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有两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人事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当事人向哪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工商、质监、药监、地税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八、申请人可以以哪些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九、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十、复议机关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怎么办?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哪些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十四、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那些权利?
主要有:(一)依法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二)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四)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权;(五)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六)聘请复议代理人的权利;(七)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八)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九)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十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可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十七、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如何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举证义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可否再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的,行政机关“换汤不换药”怎么办?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即不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二是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此种情况有严格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得与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2.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有相同的理由。
从上述可以看出,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二、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规定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一类是涉及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三、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作出的时间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第二,驳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两种情形:(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
二十四、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有什么法律后果?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复议权利的放弃,事后申请人反悔,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二十五、什么是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复议和解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核准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审理。它的基本要求是:
(一)可以和解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裁量权作出的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
(二)和解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三)和解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
(四)和解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书;
(五)和解协议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机构的准许;
(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十六、行政复议调解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调解应当坚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自愿的原则;
(二)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调解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解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四)调解结案的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