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县政府法制办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3.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4.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法制办负责人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5.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
(2)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
(4)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5)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6)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
(7)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6.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7.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2)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3)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8.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
(2)遵守行政复议听证纪律;
(3)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9.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
(1)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
(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
10.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2)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3)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
(6)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11.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12.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13.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14.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