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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献县县委 献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献县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方案及14个专项方案的通知
【字体: 】【2017-11-29 16:29:07】 【来源:】 【作者:】  【关 闭】 

  

 

 

 

献发〔20172号

 

中共献县县委

献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献县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方案14个专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县直相关单位:

献县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14个专项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献县县委

                                 献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献县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及《沧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持续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系列工作部署,按照“减存量、控增量、区域统筹、精准治理”的思路,标本兼治,强化协调联动,全面落实减煤、抑尘、治企、控车、除烟、增绿、应急等重点工作,全面落实14个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持续打好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完成各项大气考核目标,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全县全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逐年增加,重污染天气天数逐渐减少,确保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提升。2017年,空气质量达标天数达140天,全县PM2.5平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以下。

三、重点工作

(一)严控燃煤污染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通过扩大地热覆盖面积、增加天然气供应等措施替代煤炭,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底前,全县煤炭消费量在2016年的基础上净削减18万吨。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城区“气(电)、地热化工程”。县城建成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社会团体、经营性商厦、商铺等取暖、茶浴锅炉一律使用电、天然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居住分散的社区、城中村完成取暖煤改气、电、地热50%,其他实施洁净型煤、清洁燃料替代。

3.大力推进集中供暖。加快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积极推进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集中供热,县城建成区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85%以上。

4.加快淘汰燃煤锅炉。按照使用单位性质细化分类,对燃煤锅炉实施一台一帐、一台一策”,逐台确定改造方案,积极推进,优先接入集中供热,不能接入的全部实施煤改清洁能源。2017年9月底前,淘汰县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社会团体、经营性商厦、商铺等取暖、茶浴、生产锅炉,实行改气、电、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三家制瓶企业燃煤窑炉最迟到2018年10月完成)。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或更严格要求。

5.强化农村散煤替代。大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有条件的实施天然气“村村通”工程,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鼓励引导居民和农业生产单位使用洁净燃料。规范建设洁净煤生产企业,全面建成全密闭洁净型煤中心并投入运营,形成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清洁供热、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6.强化煤质监管。(1)实施散煤来源管控,在我县相关边界强化煤炭运输环节监管,查验煤炭合格证,杜绝不达标煤炭进入我。(2)健全煤炭质量检验体系,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定期对用煤单位煤质进行抽查检测。(3)强化全范围内流通领域煤质抽检工作,对销售不达标煤炭的经营单位从严查处。(4)严格煤炭经营环境监管,强化各乡(镇)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对煤炭经营网点开展集中整治,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取缔全部散煤销售点,实行散煤集中定点销售管理,严厉打击无执照、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5)到2017年底,全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85%;到2018年底,达到95%;到2020年底,达到100%。

(二)严控企业排放

7.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省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治理状况,落实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8.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1)制定建成区工业企业退城规划,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采取搬迁或取缔措施。(2)坚持改造提升和退城搬迁并重,推进园区、县城建成区内污染企业有序退出,鼓励达标排放污染企业按照工业布局规划实施搬迁。

9.整治“散乱污”企业。结合县经济发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开展专项行动,根据产业布局和环保达标情况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20178月底前,全部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基本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

10.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1)对辖区内的化工、汽车修理、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喷涂、喷漆、包装印刷等涉及VOCs排放企业开展治理,9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对未完成VOCs治理、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关停整治。(2)县城建成区内严禁露天喷涂、胶黏、烘干、晾晒,经营单位一律进店密闭加工并安装治理设施。推广使用低VOC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淘汰取缔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

11.开展企业提标治理。(1)推进我县玛钢铸造企业能源替代、转型升级,落实煤改电、煤改气,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强燃煤企业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对全县4家高架源企业,加强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完善高架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运行、维护和校准校验,按季度开展比对和有效性审核,在监测站房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有效。同时,督促其落实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措施。

12.严格执法监管。大力开展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加大专家排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检查频次,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非法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采取高限处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控扬尘污染

13.强化各类施工扬尘管控。(1)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房屋建筑、道路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防止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强化措施18条》,实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2层以上(含2层高空作业严格落实封闭、湿法作业、喷淋等抑尘措施,严防高空扬尘。(2)对现有和新增建筑工地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凡监测数据超标的一律停工整顿。2017年底前,施工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7%,2018年达到100%。(3)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做好料堆场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2017年底前,工业企业料堆实现规范管理,粉状物料实行封闭式储存和输送。

14.加强道路扬尘管控。(1)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机械化湿式清扫、精细化保洁、重点区域雾炮抑尘、全方位洒水一体化作业。除采暖期外,县城建城区主次干道及小街小巷,每日洒水不少于6次。遇大风、重污染等特殊天气增加洗扫频次。结冰期停止洒水,采取特殊防范措施。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对沿街绿化带和行道树每周至少进行1次洒水冲洗,保持叶片清洁,土基湿润,避免二次扬尘。(2)对国、省干道道路扬尘开展集中整治,对国、省干道及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要全部进行硬化绿化。(3)2017年底前,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全部采取密闭措施。

15.控制渣土运输扬尘。加强渣土运输监管,未落实全密闭运输的渣土运输车,不得营运。所有建筑工地不得使用达不到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违者查扣车辆并高限处罚用车单位。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未落实全密闭措施,未按规定时间作业,无牌照、无手续,故意遮挡、污损牌照,沿途渣土抛洒、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渣土车辆。

16.扩大绿化面积。大力推进县城及周边绿化建设,推进农村绿化,加大宅旁、村旁、路旁和水旁绿化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2017年底前至少建成2个综合性公园,城市绿化建设达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2%,区域森林覆盖率达到33.9%。2017年完成河街小屯村3000亩森林公园和1000亩森林围城的扩建改造提升,重点完成46个美丽乡村省级重点村的绿化面貌提升,植树25万株。

17.做好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路面养护和修复,交通沿线路界内形成高密度彩色绿篱,边坡绿化实现全覆盖。重点抓好城区道路、单位小区、公园绿化和城郊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建设。

(四)严控机动车污染

18.严管大型车辆和机动车限行。(1)大力整治超载超限运输,科学组织实施县城建城区过境黄牌货车远端绕行和高速绕行措施,降低过境大型货车流量,减少污染。(2)2017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全面实施国五标准。(3)在城区106国道、北环路、昌盛路、建设大街合围范围内全面实施不达标的客运汽车、大型货车、应采取密闭措施而未采取的车辆限行。遇有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单双号限行。

19.严查不达标油品。(1)加强油品监管,定期开展油品抽查专项行动,成品油经营站(点)抽检覆盖率达到50%,严厉打击销售达不到国Ⅴ标准的汽、柴油。(2)2017年6月底前,全县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6月底前,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汽柴油。

20.严查不达标车辆。年底前,推进汽车尾气遥感监测体系建设,在县界、城区环路绕城公路和主干道试点安装机动车遥测设备,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对重型柴油车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坚决禁止不达标车辆上路,并按上限处罚。

21.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步伐。完成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和保养维护网络,强力推进新增和更换的出租车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2017年大力推进城乡公交新能源汽车替代。

(五)严控烟尘污染

22.严管餐饮油烟。县城建成区内严禁露天烧烤,一律进店,城区所有餐饮服务场所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鼓励城镇居民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对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排放实施常态化管理,开展昼夜巡查,并向背街小巷延伸,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23.严禁露天焚烧。1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实现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巡查,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奖惩到位,清除秸秆、荒草焚烧隐患。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提高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水平。到2017年底,秸秆焚烧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数量较2016年减少1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2全面清除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垃圾,完善垃圾收集、转运、清除、处置机制,严禁在县城及周边地区露天焚烧,定期开展集中整治。

24.严控烟花爆竹燃放。按照“禁平时、控节日”的要求,严格执行《献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献政告〔201622号),除夕、春节、正月初五和元宵节外,严控平时烟花爆竹的燃放。

(六)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

25.强化科技支撑。1)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作用,压实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业单位(物业单元)网格化管理体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企业各项污染因子排放状况精准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2)充分发挥热点网格排查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污染排放。(3)2017年10月底前,县城区新增建设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并投入运行,全面客观地反映城区空气质量。全县18个乡镇均布设小型空气站,监测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指标,实现监测网络化全覆盖。

26.实施工业企业采暖期错峰生产。加强采暖期工业企业和各类燃煤设施排放监测监管,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治污设施达标排放。制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季节性差异和地区发展需求,合理调整重点工业企业冬季采暖期和敏感时段的生产负荷,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架源企业、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行业,全部按要求落实限产或错峰生产。

27.强化预测预警和应急措施落实。(1)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完善县、乡、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一厂(场)一策”,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企业、车间、工艺、工序以及工地,明确操作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追溯、效果可核定,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严格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标准,提前启动响应措施,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最大程度“削峰降速”。(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预案启动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县、部门、乡(镇)、企业工作链条无缝衔接,应急减排措施按标准落实到位。同时,强化采暖期工业企业和各类燃煤设施排放监测监管,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治污设施达标排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乡镇政府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区域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综合协调(大气办为牵头部门)、产业能源控制(发改局为牵头部门)、污染减排(环保局为牵头部门)、机动车管理(公安局为牵头部门)、农业污染整治(农业局为牵头部门)、城市综合整治(城管局、住建局为牵头部门)、资金保障(财政局为牵头部门)、监督监察(监察局为牵头部门)和绩效考核(组织部为牵头部门)9项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县直有关部门对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管责任。围绕年度控制指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对涉及到的重点环节和重大问题亲自过问督办。排污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层层传导压力。要把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县、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村(居委会)网格责任,落实针对性措施,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四)落实专项方案。直相关部门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全面落实14个专项实施方案,围绕任务分解表中的634条工作制定具体的推进措施,确保省、市、县关于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效,切实抓好本部门、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强化督导落实。县委、政府“两办”督查室和县大气办要开展常态化督查,实行月调度制度,对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和未按时限完成既定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加强舆论宣传。有关县直部门、新闻媒体要严格落实《献县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专项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媒体优势,结合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安排,采取新闻发布、在线访谈等多种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并积极参与,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

(七)严格考核问责。各乡镇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后,将自动监测站检测的细颗粒物月平均浓度数据变化和综合指数排名,做为对各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权重,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乡(镇),由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处分、一票否决、引咎辞职等方式,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附件:献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表


附件         

                献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任务分解表

主要任务

序号

具体内容

牵头责任

部门

责任人

配合责任

部门

落实单位

分  管

县领导

完成时限

 

 

 

 

 

一、严控燃煤污染

 

 

 

 

 

 

 

 

 

 

 

 

 

 

 

 

 

 

1

通过煤改电、煤改气,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实现全

煤炭消费总量较2016年净削减18万吨以上。

县发改局

赵其彬

县工信局

县环保局

县农业局

县住建局

县城管局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陈宝忠

2017年底前

2

推进城区“气(电)、地热化工程”。县城建成区内居住分散的社区、城中村完成取暖煤改气、电、地热50%,其他实施洁净型煤、清洁燃料替代。大力推进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年内取得积极进展。

县发改局

赵其彬

县城管局

县住建局

县环保局

县农业局

县供电公司

乐寿镇,街道办

陈宝忠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3

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优先接入集中供热,不能接入的区域必须实现电力、天然气、地热等清洁能源供暖,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

县住建局

郝树立

县发改局

县城管局

县环保局

县供电公司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

王展鹏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4

加快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建设,积极推进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集中供热,县城建成区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85%以上。

县城管局

张战胜

县发改局

县住建局

县环保局

县供电公司

乐寿镇,街道办

王展鹏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5

2017年9月底前,淘汰县域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社会团体、经营性商厦、商铺等取暖、茶浴、生产锅炉,实行改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三家制瓶企业最迟到2018年10月完成)。工业锅炉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取暖锅炉由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和设施农业采暖小锅炉由县农业局负责。

县环保局

 

张继刚

 

县工信局

县教体局

县卫计局

县农业局

县城管局

县供电公司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陈宝忠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6

全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鼓励引导居民和农业生产单位使用洁净燃料。到2017年新增农业生产单位100%完成清洁燃烧改造。

县农业局

刘明华

 

各乡镇、农场

王喜刚

2017年底前

7

规范建设洁净煤生产企业,全面建成全密闭洁净型煤配中心并投入运营,形成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全县农村地区散煤基本“清零”。

县发改局

赵其彬

县农业局

各乡镇、农场

陈宝忠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按成

8

实施散煤来源管控,在我县相关边界强化煤炭运输环节监管,查验煤炭合格证,杜绝不达标煤炭进入我。健全煤炭质量检验体系,加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质量监督,定期对用煤单位煤质进行抽查检测。强化全范围内流通领域煤质抽检工作,对销售不达标煤炭的经营单位从严查处。严格煤炭经营环境监管,强化各乡(镇)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对煤炭经营网点开展集中整治,县城建城区范围内取缔全部散煤销售点,实行散煤集中定点销售管理,严厉打击无执照、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到2017年底,全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85%


县市场监管局

 

李西超

县发改局

县环保局

县质监局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齐可往

长期

 

二、严控企业排放

 

 

 

 

 

 

 

 

 

 

9

制定建成区工业企业退城规划,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采取搬迁或取缔措施。坚持改造提升和退城搬迁并重,推进园区、县城建成区内污染企业有序退出,鼓励达标排放污染企业按照工业布局规划实施搬迁。

县发改局

赵其彬

县工信局   县环保局

乐寿镇、街道办

陈宝忠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10

结合县经济发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及集群开展专项行动,根据产业布局和环保达标情况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2017年8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集中整治任务。

   县环保局

  张继刚

县工信局   县国土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质监局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陈宝忠

2017年8月底前

11

对辖区内规定行业涉及VOCs排放企业开展治理,9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对未完成VOCs治理、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关停整治。县城建成区内严禁露天喷涂、胶黏、烘干、晾晒,经营单位一律进店密闭加工并安装治理设施。

县环保局

张继刚

县市场监管局

县城管局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陈宝忠

2017年9月底前

12

推进我县玛钢铸造企业能源替代、转型升级,落实煤改电、煤改气,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加强燃煤企业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全县4家高架源企业,加强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完善高架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运行、维护和校准校验,按季度开展比对和有效性审核,在监测站房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真实有效。同时,督促其落实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措施。

县环保局

张继刚

县发改局   县工信局

各有关乡镇、开发区

陈宝忠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13

严格执法监管。大力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环保局

张继刚

县公安局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陈宝忠

2017年底前

 

 

 

三、严控扬尘污染

 

 

 

 

 

 

 

 

 

 

 

14

实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6个“100%”,2层以上(含2层高空作业严格落实封闭、湿法作业、喷淋等抑尘措施,严防高空扬尘。现有和新增建筑工地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凡监测数据超标的一律停工整顿。年底前,施工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7%。

县住建局

郝树立

县环保局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王展鹏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15

2017年底前,工业企业料堆实现规范管理,粉状物料实行封闭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底前,工业企业料堆全部实现规范管理,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全覆盖。

县工信局

邵维重

县环保局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彭春河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16

强化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一体化作业。除采暖期外,县城建城区主次干道及小街小巷,每日洒水不少于6次。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及时清除积土,对沿街绿化带和行道树每周至少1次洒水冲洗,保持叶片清洁,土基湿润,避免二次扬尘。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70%以上。2020年底前能进行机械清扫的的道路,实现机械清扫全覆盖。

县城管局

张战胜

 

乐寿镇、街道办

王展鹏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17

对国、省干道道路扬尘开展集中整治,国、省、市道交接口和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要全部进行硬化绿化。2020城区出入口及周边重要干线公路全部实现机械清扫。

县交通局

刘继国

县城管局

相关乡镇

齐可往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18

加强监管,未落实全密闭运输的渣土运输车,不得营运。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未各种违法运输的渣土车辆。

 

县交警大队

 

 

李  聪

 

县住建局

县城管局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陈宝忠

长期

19

2017年底前,城市绿化建设达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2%,2017年底前至少建成2个综合性公园。

县城管局

张战胜

 

乐寿镇、街道办

王展鹏

2017年底前

20

扩大森林生态空间,区域森林覆盖率达到33.9%。2017年完成河街小屯村3000亩森林公园和1000亩森林围城的扩建改造提升,重点完成46个美丽乡村省级重点村的绿化面貌提升,植树25万株。

县农业局

刘明华

 

各乡镇、开发区、农场

王喜刚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21

加快公路路面养护与修复,交通沿线路界内形成高密度彩色绿篱,边坡绿化实现全覆盖。重点抓好城市道路、单位小区、公园绿化和城郊防护林带、风景林带建设。

县交通局

刘继国

县城管局

相关乡镇、街道办

齐可往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四、严控机动车污染

 

 

 

22

大力整治超载超限运输,科学组织实施县城建城区过境黄牌货车绕行措施,降低过境大型货车流量,减少污染。2017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全面实施国五标准。在城区106国道、北环路、昌盛路、建设大街合围范围内全面实施不达标的客运汽车、大型货车、应采取密闭措施而未采取的车辆限行。遇有重污染天气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单双号限行。

县交警大队

李  聪

县交通局

 

陈宝忠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23

定期开展抽查专项行动,成品油经营站(点)抽检覆盖率达到50%。2017年6月底前,全县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6月底前,销售汽油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汽柴油。

县商务局

王延河

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

县环保局

各乡镇

彭春河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24

对重型柴油车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坚决禁止不达标车辆上路,违者按上限处罚。

县交警大队

李  聪

县交通局

县环保局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陈宝忠

长期

25

推进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建设,强化联合路检,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

县环保局

张继刚

县公安局

县交通局

相关乡镇

陈宝忠

2017年底前

26

完成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和保养维护网络,强力推进新增和更换的出租车为电动车或新能源车。大力推进城乡公交新能源汽车替代

县工信局

邵维重

县交通局

县交警大队

各乡镇

彭春河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五、严控烟尘污染

 

 

 

 

 

27

县城建成区内严禁露天烧烤,一律进店,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排放实施常态化管理,开展昼夜巡查,并向背街小巷延伸,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县城管局

张战胜

县市场监管局

乐寿镇、街道办

王展鹏

长期

28

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监管巡查,清除秸秆、荒草焚烧隐患。2017年秸秆焚烧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数量较2016年减少10%。2020年秸秆焚烧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数量较2016年减少50%

县农工委

仝拥政

县环保局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

王喜刚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29

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提高秸秆肥料化、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水平。到2017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2020年达到96%以上。

县农业局

刘明华

 

各乡镇、农场

王喜刚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30

全面清除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垃圾,完善垃圾收集、转运、清除、处置机制,严禁在县城及周边地区露天焚烧,定期开展集中整治。

县城管局

张战胜

 

乐寿镇、街道办

王展鹏

长期

31

按照“禁平时、控节日”的要求,除除夕、春节、正月初五和元宵节外,严控平时烟花爆竹的燃放。

县公安局

樊永红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陈宝忠

长期

 

 

 

 

 

 

 

 

 

六、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

 

 

 

 

 

32

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测系统作用,压实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业单位(物业单元)网格化管理体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企业各项污染因子排放状况精准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热点网格排查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污染排放。2017年10月底前,县城区新增建设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并投入运行,全面客观地反映城区空气质量。全县18个乡镇均布设小型空气站,监测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指标,实现监测网络化全覆盖。

 

县环保局

张继刚

县气象局

各乡镇,街道办

陈宝忠

按具体方案

时间节点完成

33

制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季节性差异和地区发展需求,合理调整重点工业企业冬季采暖期和敏感时段的生产负荷,自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架源企业、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行业,全部按要求落实限产或错峰生产。

县环保局

张继刚

县工信局

县供电公司

各乡镇、开发区

陈宝忠

11月15日

至次年3月15日

34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完善县、乡、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一厂(场)一策”,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企业、车间、工艺、工序以及工地,明确操作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追溯、效果可核定,确保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严格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标准,提前启动响应措施,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最大程度“削峰降速”。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预案启动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县、部门、乡(镇)、企业工作链条无缝衔接,应急减排措施按标准落实到位。同时,强化采暖期工业企业和各类燃煤设施排放监测监管,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治污设施达标排放。

县环保局

张继刚

涉及应急

响应部门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

陈宝忠

2017年底前

 

注:分管县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大气治理工作总牵头、负总责、亲自抓; 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农场、县直有关部门要参照县方案,围绕以上6项34条工作明确具体推进措施。宣传部门要和新闻媒体严格落实《献县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专项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媒体优势,结合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安排,采取新闻发布、在线访谈等多种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并积极参与,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


献县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为治理农村(县城、开发区及工业园等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区域)散煤污染,坚定走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的新路,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依据《沧州市农村散煤治理专项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取缔散烧、压煤减排、改善民生为目标,以法规限制、政策引导、示范带动为手段,以治理取暖散煤为重点,以清洁能源替代、优化取暖方式为途径,明确治理任务、实施次序、完成时限,加快实施集中供热、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实现农村能源清洁化,促进大气质量改善,加快推进创新驱动经济强县、生态宜居美丽献县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强化认识,全力以赴。把农村清洁取暖作为全县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重要着力点,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组织资金、资源、技术等要素,强化投入、加快推进农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

2、合理负担、惠及民生。兼顾群众、企业和政府承受能力,实现清洁取暖与传统取暖平稳接替,好事办好,切实做到经济可承受、运行可持续。

3.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明晰扶持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县级协调推进、督导落实,乡镇级主导、组织具体实施;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

4.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立足本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清洁取暖推进方式,既要尊重群众意愿,又要做到科学规划,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太阳能则太阳能、宜地热则地热;既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又要与电网、天然气管网、新能源发展规划做好衔接,注重经济性、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5.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考量基础条件,实行整村整乡(镇)有序推进实施。按照先城区周边、后边远村镇原则,率先实现城乡结合部以及重点乡镇清洁取暖;基础条件好的村镇先行,逐次向其他村镇延伸,试点示范,以点带片扩面。

(三)实施方式

居民生活和取暖:城区周边及负荷集中的地区,优先支持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有资源条件的地区,优先支持地热能、太阳能、风能、沼气、秸秆成型燃料等可再生能源及醇醚燃料、轻烃气替代分散燃煤。难以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的,积极推进气代煤、电代煤。2020年以前散煤清洁能源替代未实施区域,暂时允许过渡性使用分散燃煤取暖,但必须使用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的洁净型煤、优质无烟煤、兰炭、等洁净燃料。

农村服务业:有条件的优先实施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替代,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难以替代的全部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全面取缔机关及事业单位、商业、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分散燃煤。

农业生产: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采用气代煤、电代煤,区域未实行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前,暂时允许过渡性使用洁净型煤、优质无烟煤、兰炭等洁净燃料,逐步取缔农业生产用分散燃煤。

二、主要目标

1、总体目标

2020年,全县农村分散燃煤污染得到根本性治理,排放总量比2015年减少95%以上。农村散煤基本实现“清零”。

全县农村清洁采暖面积达到80%以上,其中集中供热覆盖20%左右,地热能、气代煤、电代煤及其它清洁能源替代完成10万户左右。

2、进度安排

2017年,确保10月底前县建成区实现散煤“清零”,鲜有县域内企业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改造

2018年,确保县域全面推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

2019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农业生产散煤治理全面完成。

2020年,全县农村地区分散燃煤基本“清零”。

三、重点任务

1、集中供热替代。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村镇实施集中供热工程,努力以集中供热替代居民采暖、服务业供暖和部分农业生产分散燃煤供暖。在城区和工业园区周边,推动城市集中供热富余能力向合理半径内延伸覆盖(牵头责任部门:城管局)。在工业热源周边,支持企业向周边村镇实施清洁供热(牵头责任部门:工信局)。在负荷集中的镇,紧密结合经济、技术、资源等条件,鼓励建设燃气锅炉、电蓄热锅炉、生物质能锅炉等集中或分布式供热锅炉房,支持成片区域开发利用地热、热泵。(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配合责任部门:城管局、环保局、国土局)。

2、优先地热能、主推气代煤、支持电代煤。地热能供暖建设。扩大地热供暖覆盖面积,力争到2020年城中村、老片区、城乡结合部全覆盖。推进有地热资源的村镇采用地热供暖替代工作,到2020年实现地热供暖面积50万平方米。气代煤,优选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的供气企业,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原则实施气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推广户用燃气壁挂炉,以片区为单位实现炊事、采暖全部改用天然气。农村服务领域,结合需求特点,推广燃气锅炉、茶浴炉、壁挂炉及燃气分布式能源。农业种植养殖领域,鼓励使用燃气锅炉替代燃煤。 由各负责部门细化方案、落实到户和单位。 重点抓好管道气源及管网建设、移动气源及配套设施建设、村内入户管线建设、户内燃气设备购置安装 等 工作。2017年铺设燃气管道7万米,燃气管道入村150个村,燃气管道入户7100户,到2020年铺设燃气管道200万米,燃气管道入村500个村,燃气管道入户6万户。(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配合责任部门:住建局、农业局)。电代煤,不宜改气的农村实施电代煤。居民生活领域,重点推广蓄热式电暖器,允许农户选择热泵、蓄热式电锅炉等其他改造方式,实现居民家庭采暖、炊事全部改电或采暖用电、炊事用气。农村服务领域,结合实际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电茶炉、电暖气。农业种植养殖领域,鼓励使用适宜的电暖设施。由负责部门细化方案、落实到户和单位。重点抓好户表及以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鼓励农户房屋保温修缮、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等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配合责任部门:住建局、农业局、供电公司)

3、可再生能源替代。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发展原则,积极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取暖,打造多模式试点示范,不断扩大推广规模。一是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取暖。在农作物秸秆、林业等资源丰富地区,积极发展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热解气化、生物质炭气联产、秸秆打捆直燃等清洁取暖工程。结合畜禽养殖场(区)氨污染治理和粪污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沼气生物天然气利用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发展沼气、轻烃气及混合气等生物天然气取暖。支持建设纤维素乙醇等液体燃料工程,推进醇醚燃料替代散煤。二是推广被动式太阳能集热墙、太阳能热水等取暖方式;发展太阳能与空气源(地源)热泵联合、与电能或燃气辅助加热等新型供热方式。三是对村镇农业生产、三产服务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10蒸吨以下散燃煤锅炉,全部强制改电、改气或改用其他清洁能源。(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配合责任部门:住建局、农业局、环保局)。

4、完善配套设施。围绕增强清洁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气、热力、电力输配管网等基础设施,为清洁取暖提供有力支撑。一是保障天然气供应,积极推进管道气和LNG向村镇延伸覆盖。布局建设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能力争取达到 4 万水立方(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二是增强沼气、生物天然气、轻烃气、沼烃混合气等新型气源供应能力,支持储气调峰设施、输气管网和运输撬装设施建设(牵头责任部门:农业局 配合责任部门:发改局)。三是保障电力安全平稳供应,完善220千伏为核心的输配电网,争取拥有2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加快城乡电网改造,增强供电可靠性(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四是结合城市热源优化,探索扩大地热管网供热半径,充分发挥热源能力,推动集中供热向周边村镇延伸覆盖。(牵头责任部门:城管局)五是保障优质煤品供应。积极引进晋煤无烟煤、榆林兰炭等优质煤源,建设优质煤炭经营运销体系和产需衔接平台(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六是加强劣质散煤管控。落实民用散煤质量标准,规范散煤运输、经营和燃用,查处散煤销售、燃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散煤进入我县市场(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 配合责任部门:质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财政资金补贴。按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核定农村居民气代煤、电代煤投资标准,出台统一的投资和补贴政策。对推广其他清洁能源替代参照气代煤、电代煤给予适当补贴。对贫困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给予特殊政策。

(二)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推动搭建投融资平台,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亚投行等优惠贷款支持。采取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清洁取暖。

(三)加强配套政策支持。相关配套变电站、LNG撬装站和储气设施、LPG供气站建设用地指标,由市统筹协调解决。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天然气入村入户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气代煤、电代煤用户在核定取暖用气量、用电量范围内,不再执行阶梯气价、阶梯电价政策;电代煤用户在采暖期和非采暖期可自由选择是否执行峰谷电价。

五、组织推动

(一)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农村散煤治理协调工作机制,发改局负责规划指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农业局、城管局、住建局和发改局负责城镇及城镇辐射村庄的散煤治理和清洁能源替代;农业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等其他县直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抓好落实。乡镇政府担负农村散煤治理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落实。

(二)严格督导考核。落实控煤统计报送制度,建立压减农村散煤进展统计台帐,建立重点治理任务台帐,完善工作进度督导考核制度,按照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强化定期调度检查和目标任务考核。对进展快、成效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强化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农村散煤治理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散煤治理工作。大力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树立行业标杆和先进典范,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清洁取暖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献县城镇集中供暖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沧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沧州市城镇集中供热专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气防治计划和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区域统筹、精准治理”的思路,标本兼治,主攻治本,统筹推进。以清洁供暖为核心,以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为发展方向,以满足淘汰燃煤锅炉供暖能力替代为阶段目标,以满足城乡发展用热需求和供热用热保障为长远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全面提升我县供暖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经济环保。根据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合理选择热源替代方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确保供暖项目经济技术可行,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热用户用热成本合理,实现供暖用能清洁经济高效。

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科学合理确定供暖组织形式,应当以集中供暖形式为主,分布和分散式供暖形式为辅。

提升改造、清洁替代。在淘汰燃煤锅炉的供暖区域,尽量并入集中供暖管网,供暖管网不能覆盖的以清洁能源分布式或分散式供暖替代;保留下来的集中供暖热源也要实施清洁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综合利用价格、财税、金融、污染物排放权等激励措施,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推动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7年,在全面淘汰供暖锅炉的基础上,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区域,不能覆盖区域实行改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或清洁型煤替代)。2017年底,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5%以上。

2020年,全县基本形成以地热能为主要热源,以天然气、电能等为补充的供暖能源结构。大幅提高供暖系统效率、降低污染排放、加强运行安全、降低用热成本。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供暖规划

1.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供暖专项规划编制、修编工作,供暖专项规划要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河北省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河北省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河北省低品位余热回收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治理等政策文件相衔接,要根据当地用热负荷,规划建设集中供暖热源、热网和分布式清洁能源供热站等设施,提高城市清洁供暖能力。于20176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2.住建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意见》和献县总体规划,制定完善《沧州市城镇供热“十三五”规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配合责任部门:县城管局、县发改局)

(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供暖

1.积极发展天然气能、电能供暖。地热管道网络不能覆盖的社区、城中村,要充分利用CNGLNG,采取适当的天然气供暖方式。加强气源战略储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用气应急保障能力。在电力资源相对丰富的区域,应积极发展电能供暖。天然气能、电能作为供暖能源的有效补充能源。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科学合理利用地热能资源。重点推进浅层、中深层地热能供暖的开发利用,并结合热泵技术,实现中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地热能供热开发利用必须实施尾水回灌,加强回灌的监管,实现地热资源绿色可持续循环利用。(责任部门:县国土局)

3.积极发展电能供暖。在电力资源相对丰富的区域,应积极发展电能供暖。在用热较为集中的区域,可采用电(储)热锅炉、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等电驱动热源方式。(牵头责任部门:县发改局;配合责任部门:供电公司)

(三)统筹集中供暖管网建设

1.大力实施老旧管网改造工作。建立老旧管网改造常态化机制,按照15年寿命期,摸清老旧管网底数,制定改造计划和方案。到2020年,使用年限超过15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老旧管网基本改造完毕。(责任部门:县城管局)

2.全面推进智能热网建设。积极应用互联网+技术,逐步实现热网智能化,促进热能资源的优化配置利用,最大限度降低供暖能耗,最大化利用热源,实现节能减排、扩大供暖区域、提质增效,进而提升供暖安全性、可靠性、舒适性,提高供暖保障能力和供暖水平,提高供暖质量,改善供暖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鼓励实现热源、管网、热用户终端计量装置等能效系统的信息化,用技术优势打通供暖计量各个环节的梗阻,实现热源厂节能、供暖公司不减收、供暖质量提升。到2020年,要建设热网监控调度平台,按照供暖区域“一张网”原则,逐步实现热网互联互通,保证供暖安全。在集中供暖区域基本实现智能热网全覆盖。(责任部门:县城管局)

(四)加强供暖运行管理

1.集中供暖系统要建立节能管理长效机制,紧密结合天气实时变化,合理计划峰谷调配,科学推进多热源的整合联动,提高供暖设施效能,增效减排,确保供暖系统经济、安全、清洁、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县城管局 配合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2.集中供暖企业要把日常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与老旧管网改造相结合,加强供暖设备的维护与检修,消除设施安全隐患,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设备热损耗,形成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机制。(责任部门:城管局)

3.分布和分散式清洁能源供暖,要逐步建立“分散供暖、集中管理”的机制,集中落实煤改电、煤改气相关补贴政策和电力调配、气源规划,统一解决采暖器具维护、维修等问题,保证安全运行。(责任部门:发改局  配合责任部门:城管局)

(五)提高建筑能效水平

1.201751日起,全县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75%节能标准。加快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建设。

2.201751日起,全县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年内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5%,到2020年达到50%(责任部门:县住建局)

四、实施步骤

要本着远近结合的原则合理谋划实施步骤,既要保证完成2017年供暖燃煤锅炉拆除替代工作,也要同步谋划布局20172020年城市供暖发展。

 

(一)深入调研,摸清底数。摸清供暖基础设施现状、可用资源状况,摸清2017年燃煤供暖替代的供暖能力,摸清至2020年因城市发展而新增的用热需求,确定替代和发展方式。

(二)编制规划,制定方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20175月底前制定完成整体工作方案,6月底前完成供暖专项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

(三)20182020年工作安排和实施。按照供暖规划逐年谋划工作,制定每年度工作计划,严格落实计划时限要求,完成当年度任务,逐步实施,到2020年采暖期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五、政策措施

(一)加强顶层设计,布局长远发展。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契机,制定支持清洁供暖发展规划和相关资金政策,明确全县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发展方向。

(二)起步全力推动,长远注重导向。2017年要加大政策支持,重点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城区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起步之年开好头。同时要注重清洁供暖长期政策和制度设计,确保供热专项规划的实施和2020年目标的完成。

(三)广泛筹集资金,推动清洁供暖。利用好财政、发改等部门在供暖节能方面的奖励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清洁供暖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设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基础设施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采用PPP模式发展城市清洁供暖事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供暖建设与运营。

六、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作为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要讲政治,顾大局,主要领导总牵头、主管领导亲自抓,切实将供暖保障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规划部门负责供暖基础设施规划。发改部门负责集中供暖和清洁能源供暖设施项目规划建设。供热部门负责督导城市供暖运营管理工作。住房和建筑管理部门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散煤供暖具体项目名单、治理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进度通报制度。

(二)规范项目管理,依法依规建设。设立供暖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审批进度;根据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科学安排、合理调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项目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强化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矛盾和纠纷,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把握正确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作用,推动供暖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深入现场,做好热源、热网建设改造工作宣传动员和组织等相关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完善月报、工作例会、现场监管和目标责任考核等制度和评价办法,强化督导检查;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主动、进展缓慢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献县燃煤锅炉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沧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和《沧州市燃煤锅炉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强力推进全市燃煤锅炉淘汰和提标改造,削减全市煤炭消费总量,降低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系列工作部署,打好燃煤锅炉整治攻坚战。按照“宜快则快、因地制宜分类施治、强力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治理大力推进地热能、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降低煤炭消耗及污染排放。

二、工作目标

20179月底前,全县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391台,327.4蒸吨。9月底前,县建成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医院、学校等)、经营性燃煤锅炉全部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淘汰燃煤锅炉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减少煤炭消耗量和污染排放量。

三、 重点任务

1、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加快燃煤锅炉淘汰。

20179月底前,在全面淘汰城镇供暖锅炉的基础上,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区域,不能覆盖区域实行改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县城建成区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社会团体、经营性商厦、商铺、茶浴等燃煤锅炉一律使用电、天然气、地热等清洁能源。居住分散的社区、城中村完成取暖煤改气、电、地热50%,其他实施散煤洁净型煤、清洁燃料替代。各乡镇政府及辖区企事业单位20179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对未按期淘汰和整改的责令关闭。(牵头责任部门:环保局  配合责任部门:教体局、住建局、卫计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2、落实淘汰取缔工业燃煤锅炉计划。

20179月底前完成全部企业分散燃煤锅炉取缔工作。201810月底完成三家制瓶企业窑炉能源替代。(牵头责任部门:工信局)全面排查燃煤锅炉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对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对超标排放的依法高限处罚,未按期淘汰的责令关闭,加大排污许可证管理力度,督促企业依法持证排污,对列入淘汰范围的限期吊销排污许可证。(牵头责任部门:环保局)

3、推进清洁能源代替工程。

对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有用热刚性需求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分散燃煤锅炉和取暖小炉具,按照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推广煤改地热、煤改气和煤改电。加快拓展天然气供应渠道,加快建设地热、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热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责任部门:农业局、发改局) 煤改气工程重点控制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要求。(牵头责任部门:环保局)

4、加大劣质散煤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使用优质煤。 

    加大流通领域劣质散煤管控力度。(牵头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洁净燃料及配套炉具。(牵头责任部门:农业局)对接市发改委,落实好优质煤炭。(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

    5、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加快推进工业和生活燃煤锅炉淘汰。

集中整治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和县城分散燃煤锅炉。(牵头责任部门:环保局;配合责任部门:城管局)积极稳妥做好农村生活和设施农业采暖锅炉淘汰治理工作。(牵头责任部门:农业局)工业企业要尽快淘汰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工业燃煤锅炉。(牵头责任部门:工信局;配合责任部门:环保局)

6、通过严把准入关,控制新建燃煤锅炉项目。

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新建燃煤锅炉必须符合县政府的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的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煤量和锅炉吨位符合替代要求。对完不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的,各相关部门暂停审批除民生项目之外的耗煤项目。(牵头责任部门:发改局;配合责任部门:环保局、住建局、国土局)

四、责任分工

燃煤锅炉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全县燃煤锅炉治理工作。

1、发改局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扩大清洁能源规模,拓展天然气供应渠道,加快建设地热、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供热示范项目,推进分散燃煤锅炉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和其它清洁能源。

2、环保局牵头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督导各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名单、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落实,按时完成淘汰目标任务。建立淘汰锅炉季度调度、通报制度。对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3、城管局负责县城及建制镇供热采暖锅炉治理。配合发改局抓好新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在供热能力满足的条件下,限期拆除取缔分散燃煤供热锅炉,负责将拆除取缔分散燃煤锅炉的区域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4、工信局牵头负责燃煤工业锅炉淘汰治理。全面落实《河北省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改造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大力推广燃煤工业锅炉改造新技术。对较分散的燃煤工业锅炉,推广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保障优质洁净煤供应,增加优质煤源,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

5、农业局负责农村生活和设施农业采暖小锅炉淘汰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洁净燃料使用和配套炉具推广,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设施农业取暖清洁化,2017年底,设施农业取暖清洁化达到60%;推进采暖小锅炉淘汰,因地制宜开展太阳能、生物质能、沼气等新能源试点示范。

6、质监局负责承压锅炉及型煤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对全县新建燃煤锅炉不予登记使用,对已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开展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加大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抽查检查力度。

7、财政局负责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中统筹安排燃煤锅炉治理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投融资平台,重点支持燃煤锅炉淘汰、锅炉节能改造和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支持锅炉治理新技术的应用和示范项目推广。

8、统计局负责研究建立全社会煤炭消费季度试算制度,依据淘汰锅炉台数、蒸台及煤炭消费量和农业局秸秆能源利用推广情况,科学测算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和锅炉淘汰削减的燃煤量,指导全县煤炭削减工作。

9、市场监管局负责流通领域劣质煤监管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

10、委宣传部负责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宣传组织工作。

五、保障措施

1、落实目标任务。明确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折不扣地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合力攻坚燃煤锅炉治理。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证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强化督导考核。要将燃煤锅炉治理纳入大气污染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建立燃煤锅炉治理台账,每月调度进展情况,燃煤锅炉治理工作先进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任务不落实,治理进度滞后、推动不力的单位和企业实施预警和约谈,到期未完成任务的建议县政府依纪问责。

3、强化执法监管。开展燃煤锅炉治理专项整治,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对到期完成不成治理任务的,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关停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4、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引导各企业及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监督燃煤锅炉淘汰与治理工作。要推介典型经验,曝光恶劣行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推进燃煤锅炉治理的整体合力。

 

 

 

 

 

 

 

献县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绿色发展,统筹劣质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输入管控,促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沧州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部署,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推进劣质散煤输入整治,加强劣质散煤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散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散煤违法行为,实现散煤质量明显好转。

二、工作目标

控制新增散煤经营企业数量,清理整顿现有煤炭经营单位,依法查处非法劣质散煤销售网点,依法查处取缔散煤无照经营网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到2017年底,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散煤经营主体和燃煤使用单位的覆盖率)达到85%;到2018年底,达到95%;到2020年底,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统一煤炭质量标准,逐步实现全县联防联控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改16号令)有关规定,以及省的统一煤炭质量标准和散煤输入管控办法。 (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质监局)

()严格运输环节管理,严控不合格散煤输入

1.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我县相关边界设立检查站。按法律法规规定对运输煤炭车辆实施检查;依托进县的主要高速公路、国省道交管执法站或主要干线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治超站,增设运输散煤质量检查项目。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需持有由合法质检机构按照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凡不能证明煤炭工业用途或存在民用情节的一律按照民用煤标准)出具的“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以下称《质检报告》)。公安部门负责设卡拦截,质监部门负责查验《质检报告》,无《质检报告》的车辆不允许进入县境。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牵头部门:县质监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2.规范散煤运输行为。严格按《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改16号令)规定,规范运输企业运输和用煤单位自用运输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商品煤远距离运输和违反“营运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发改局)

()落实煤炭经营企业质量管控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煤炭经营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较大的煤炭经营单位须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并自行开展煤质检验。主管部门按《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发改13号令)要求,落实煤炭经营单位备案信息监管责任,督促落实煤炭质量管控责任,建立进销货台账、质量报验和内控制度,按时报告经营等相关信息,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

()加强散煤销售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禁煤区”、“禁燃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对无照经营煤炭的网点,依法取缔。(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国土局)

2.规范开展煤炭质量抽检工作。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规范开展散煤质量抽检工作,凡是不能提供开具给工业用户发票,或有证据证明销售给民用的,一律按照民用煤标准检测。对经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连续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可依法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3.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对没有由合法质检机构按照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凡不能证明煤炭工业用途或存在民用情节的一律按照民用煤标准)出具的《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质监局)

()严格燃煤使用单位监管,落实主体单位责任

建立燃煤企业监管台账,实施日常巡查、重点核查,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对内部无管控措施,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部门:县质监局)

()依法处置劣质散煤

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处置。(牵头部门: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推进阶段(2017415日—430)

按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要求,依据《献县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量化工作目标,明确部门和乡()责任,完善协调推进机制,针对夏秋储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时段特点,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751日—20171231)

按照《献县劣质散煤管控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工作。20175月底前,县界边境检查站要全面设立,并具备开展工作条件,61日起,各边境检查站、交管执法站或交通治超站开展运煤车辆煤质检查工作。6月底前,已设立的“禁燃区”、“禁煤区”,完成取消煤炭销售网点工作,新设立的“禁燃区”、“禁煤区”,自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销售网点取消工作。7月底之前,较大煤炭使用和经营单位要配备检验设备,并能正常开展检验。同时,要全力推进煤炭管控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11日—20201231)

2018年初,认真总结开展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经验和教训,针对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工作质量,完善散煤管控各项制度措施,在此基础上强力推进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全面提升全市煤质管控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劣质散煤管控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县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细化职责分工,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质量抽检和处置劣质散煤等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据实测算并确定需求金额,财政予以统筹保障。

(二)加强协调调度。 实行定期调度,将“真、实、快”要求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动真格、实措施、快行动。专项行动牵头单位定期对专项行动进行协调调度,分析形势趋势,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目标方向。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报告上月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实行季通报制度,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

(三)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建立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国土、工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对以直送方式流动销售散煤的,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的劣质散煤依法严格处理。

(四)加强督查考核。劣质散煤管控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对治理目标完成效果情况,实施分阶段考核。要结合各自职责,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劣质散煤市场管控的意义和成果,提升公众杜绝燃用劣质散煤意识,畅通12315”、“12365”、“12369”等举报渠道,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生产、销售、使用工作。引导、鼓励和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献县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

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我县生态环境防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全县产业布局,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县和生态宜居美丽献县,根据《沧州市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贯彻五大发展理念,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产业布局优化、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提高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我县城镇工业布局优化调整,组织实施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全县环境、经济和社会三个效益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绿色发展。以我县及各地十三五系列发展规划为引领,统筹产业、城市、生态等空间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搬迁集聚,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严防低水平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产业集聚、资源循环、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二)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并加大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力度,调动企业实施退城搬迁改造的积极性,同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倒逼污染企业治、关、并、转、迁。

(三)统筹推进、分批实施。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服从长远利益,按照城镇产业定位、环境容量、污染程度、企业规模及财政贡献率,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先建厂后搬迁,稳步推进企业有序退城、产业有序转移。

三、 主要目标

2020年底,省方案确定的我县5家企业(附件1)全部完成退城搬迁改造。献县恒通炉具厂于2017年底前就地关停,淮镇顺兴脚手架厂于2018年底前就地关停,诚信脚手架厂于2018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河北泛美服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献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底前完成搬迁。

在省确定方案的基础上,我县又根据市筛选确定企业4家,列入我市重点改造企业名单(附表2),2020年前启动或完成搬迁。我县将依据名单就本地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制定详细计划,除必须依托城区或直接服务于城区的工业企业外,重污染企业基本完成搬迁或改造,没有搬迁价值且环境影响明显的全部关停。

四、 重点工作

(一)优化全县产业布局。紧抓京津冀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链重构重大机遇,调整优化全县产业布局,大力实施五大传统产业双百工程和七大新兴产业助力工程,积极构建全县六大特色产业集群

1.中心区高新企业产业集群。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依托,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园、新材料园、装备制造园、传统产业提升园、配套产业园,引导服务业向中心区集聚,打造高新、生态产业经济技术新区。

2.东部扣件铸造产业集群。有序引导扣件铸造企业空间布局,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强化产业链整合,突出环保和产出效益,推进扣件铸造行业节能降耗,强化核心技术能力的提升,形成特色鲜明、技术高端、创新突出、布局合理的扣件铸造出产基地。

3.西部绿色农业产业集群。加强绿色食品多样性保护,对“泛区农业”进行整体规划,促进农村资源可持续利用,实施绿色农业等循环经济产业项目,发展采摘、休闲、旅游业,建设农业循环经济示范集群。

4.本斋屠宰加工产业集群。实施牛羊屠宰基地的整体改造提升,全面淘汰污染性生产环节,引导和促进生产转型,实现产业升级,从根本上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5.陈庄环保除尘产业集群。立足除尘设备生产主导优势,强化技术创新和工艺流程改造,重点推进除尘设备生产和工艺流程的节能减排,构建除尘产业节能减排的产业典范。强化脱硫脱硝等环保处置工程,减少污染物排放,打造除尘产业示范基地。

6.陌南鱼竿渔具产业集群。鱼竿渔具产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成为县域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在今后的发展中,进一步引进项目、技术,注重科技投入,主动与国际接轨,带动鱼竿渔具产业整体提升,产业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改造,增强鱼竿渔具业发展的后劲。并随着产业群体的扩大,明显增强区域经济提升。

各乡镇均要坚持改造提升和搬迁退城并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退城搬迁改造,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坚决清理整治关停散乱污企业,积极推进工业企业向园区聚集。(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方案。退城搬迁改造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等。方案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的有效衔接。企业原有土地功能、利用类型等因实施退城搬迁改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组织对相关规划进行修订。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的指导配合,积极协助制定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

(三)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对符合城镇功能定位的企业就地实行技术改造,提高清洁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对环境污染重,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实行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异地迁建企业,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并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技术提档升级。对拟关停企业和僵尸企业,要注重盘活企业用地和生产设施,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对企业富余人员采取免费培训、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措施,积极帮助实现再就业。(牵头部门: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人社局)

    (四)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钢铁、煤炭、火电、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两高一资”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标准以及区域禁限批政策,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环境标准、节能节地节水、质量和安全等准入手段,结合我市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

    (五)合理选择承接地址。根据迁建企业所属产业类别、发展方向等,引导企业向具备条件的向园区搬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玛钢铸造、建仪建材等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具有相应产业定位、环境保护设施齐全的园区。园区内现有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要限期关停改造或转型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园区承载能力。(牵头部门: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

    (六)修复治理生态环境。大力推进腾退区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加强绿地、公园建设。对土壤、水体污染严重的区域,采取工程技术、生物修复等措施进行专项治理,防止污染扩散。企业异地迁建或依法关停前,应制定搬迁过程中排放废弃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理处置方案并认真实施,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掌握场地区域污染基本情况,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制定治理修复方案。(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

    (七)完善城区基础设施。加强腾退区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优化周边道路交通系统,加强路网衔接连通。加大消防防洪、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优化学校、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对新建建筑严格按照节能建筑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牵头部门:县城管局,配合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

    (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充分发挥城区在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优势,利用腾退空间,大力引进发展总部经济、科技研发、设计咨询、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主城区原则上不再新上制造业企业。同时,积极发展商贸、健康、演艺、会展、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需求,并可根据需要适当进行房地产开发。(牵头部门: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工信局牵头,发改、住建、环保、国土、财政、税务、人社、商务等部门参与的城市工业退城搬迁改造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我县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风险防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将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对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申报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和开发区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及安排市技改专项资金时,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项目。对退城搬迁改造企业腾退土地的增值收益,统筹兼顾搬迁企业利益,优先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执行各项涉企收费,支持企业通过退城搬迁实现改造升级。

    (三)强化要素保障。退城搬迁改造项目优先申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列为县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用地。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全县城镇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工作总体进展,向相关乡镇倾斜。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各类能耗和环境容量指标增量优先用于支持城镇企业退城搬迁改造。

    (四)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城镇企业退城搬迁改造项目特点,提供和完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和城区腾退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鼓励搬迁关停的城镇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腾出的约束性资源指标,通过市场交易筹集搬迁转型资金。

    (五)妥善安置职工。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做好人员安置。对因企业搬迁处于生活困难的职工,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等政策的,要及时办理,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企业富余人员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

附件:1献县退城搬迁改造企业名单

      2县城镇退城搬迁改造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1

 

 

 

县退城搬迁改造企业名单

序号

乡(镇)

企业名称

搬迁、改造计划

1

淮  镇

恒通炉具厂

2017年关停

2

淮  镇

献县淮镇顺兴脚手架厂

2018年关停

3

河城街

献县诚信脚手架厂

2018年搬迁改造

4

河城街

河北泛美服装有限公司

2019年完成改造

5

乐寿镇

献县献王机械有限公司

2020年完成搬迁


附件2

县城镇退城搬迁改造重点企业名单

序号

乡(镇)

企业名称

搬迁、改造、关停时间进度

1

河城街

华强印刷厂

2020年底搬迁完成

2

河城街

献县康宏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底搬迁完成

3

乐寿镇

献县广厦机械有限公司

2020年底搬迁完成

4

乐寿镇

献县广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2020年底搬迁完成


     献县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专项实施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沧州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区域统筹、精准治理”的思路,标本兼治,主攻治本,统筹推进,持续提升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充分发挥环境标准的倒逼作用,通过全面排查、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加快环境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

2017年,全县高架源企业排污设施实现自动监控全覆盖,现已实行自动监控的四家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燃煤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行业达标排放取得明显成效,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守法良好氛围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掌握全县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

1.开展摸底调查。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情况,20176月底前,完成燃煤企业、污水处理厂等企业数量分布、工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调查,严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的问题,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台账。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行业的企业数量分布和污染状况调查。(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2.进行第三方评估。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在收集企业基本信息,现场核查企业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和统计行政处罚及公众投诉的基础上,结合分析企业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及一般监控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监管。5月底前,将各行业排查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二)有效利用技术手段实行企业排放精准管理

1.推动自动监控全覆盖。根据全县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实现全县工业污染源全覆盖。参与建设全省统一的自动监控超标、异常数据,验收、有效性审核信息处置、管理系统,规范处置流程,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企业应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实现省级监控中心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全面实时监控;初步参与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智能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对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维护、监督检查、比对监测等工作行为智能视频监控,对工作内容实现电子痕迹化管理,严防数据造假,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2017年,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级环保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燃煤企业、污水处理厂等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2.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率先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分阶段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有效利用技术手段解决环境监察执法力量薄弱、全面监管到位难度大等问题。2017年6月底前,完成燃煤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行业电路改造评估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其余行业电路改造评估方案;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分表记电监控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并实现数据共享。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分表记电。(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电力局)

   (三)实施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及联合惩戒机制

1.强化环境管理信息共享。2017年底前,各相关部门实时更新企业登记、用电开户、环境违法等信息动态数据库并参与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成工业污染源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信息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一步提升对排污企业管理水平,实现对“散、乱、污”企业的精准打击。(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电力局)

2.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环保部门应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

    (四)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及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1.落实“网格化”和“双随机”环境监管机制。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制,对所监管企业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鼓励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率,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2.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衔接。做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方案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3.规范和加强自动监控的运行监管。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企业达标排放。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环保部门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要求,对严重超标的企业,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2017年,针对重点涉气行业开展电子督办,不断规范和提升自动监控数据的可靠性。对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应人员依纪依规实行问责。(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

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继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 

5.强力推进超标问题整治工作。环保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对查出的所有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要督促其严格落实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加密对超标因子的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在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限期(最长6个月)治理;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由政府责令关停,对涉及民生无法关停的,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消号。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探索实施超标排放累计记分管理。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燃煤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 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五)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要按照便民、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深入推进环境管理信息公开。除保密信息外,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进行公布。同时,环保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1、加大政策及资金支持。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逐步将更多污染因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不断拓展在线监控设备应用领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提出具体需求,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整合,统筹安排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2、严肃责任落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推动达标方案顺利实施。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3、强化监督评估。县政府组织开展域内全面达标排放方案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环保局将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数量分布和达标排放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评估,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环境质量一段时期内得不到有效改善、区域内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采取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4、做好宣传教育。鼓励公众、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同业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媒体曝光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快速严处,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有序做好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献县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沧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要求,针对“散乱污”工业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足、超标排放严重,对环境污染性强,且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持续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系列工作部署,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各乡(镇)、农场、街道办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采取疏堵结合、关停并转的方式,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切实解决散乱污问题,依法关停取缔彻底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反弹。

二、工作目标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环保、发改、土地、规划、水利、市场监督、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2017年8月底前,对“散乱污” 企业摸清底数、确定类别,通过采取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等强有力措施,进行分类施治,细化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做到排查无遗漏、整治无盲区,按时完成“散乱污” 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行动方案。2017年4月25日前,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并上报具体专项行动方案、联络员名单。(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农场)

(二)完善“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2017年4月30日前,要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托现有《沧州市“散乱污”企业动态清单》、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企业底数,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清单。(牵头部门: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农场)

(三)全面开展集中整治。2017年4月3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建立的“散乱污”企业清单,明确每一家企业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

1.关停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6月底前完成关停工作,8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牵头部门: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电力局、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农场)

2.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当地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同时,要于6月底前责令企业停产,8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牵头部门: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电力局、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农场)

3.整治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相关部门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对上述企业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在6月底前责令上述企业停产整治和提升改造,并于8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电力局、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农场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力度,要在门户网站成立专项行动专栏和公示平台,定期公示工作进展;在电视台、电台、报刊、微信平台、政府官网等新闻媒体,定期播报、刊登专项行动动态信息。6月10日前“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在政府官网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5日4月30日)。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5月1日8月31日)。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的要求,于2017年5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关停取缔、限期搬迁、停产整治“散乱污”企业名单,并上报公示平台网址和企业排查统计表。各有关部门每月底前报送阶段总结和“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汇总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规范整治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30日)。在集中整治阶段结束时开展总结验收,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10月10日前,上报 “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市政府将组织对专项行动进行考核验收,验收结果将全市通报。

五、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负责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办、农场负责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摸排建档,加强管控,配合各相关部门对“散乱污”企业的关停取缔,整合搬迁等工作。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媒体加强对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四)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日常督导。

(五)环境保护局对生产工艺落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简陋、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暂停、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六)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散乱污”企业入园进区手续审批把关工作。

(七)住建局对园区实际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不相符的依法查处。

(八)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落后产能认定工作。

(九)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十)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水务局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取水、排水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非法“自备井”,依法吊销违法企业的取水和排水许可。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依法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资质。

(十四)公安局负责侦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维护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执法秩序。

(十五)电力局配合执法部门督促散乱污企业现场停电,并对企业用电设备加封加锁,杜绝跨区域供电。

(十六)监察局对专项行动中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工作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办、农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负责专项行动的推进实施,确保任务完成。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全县通报、公开约谈、媒体曝光;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制度,强力推进。一是网格化监管负责制。利用现有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实现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二是定期报告制度。为确保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信息畅通,各有关部门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上一阶段工作情况,紧急和特殊情况随时报告。三是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县委、县政府两办督查室、县直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情况报县政府。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标语、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全方位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曝光违法企业,开辟专栏宣传工作理念和社会功效。专门设立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共同监督、共同治理,赢得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的全面胜利。

(四)健全机制,长效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环境监管责任细化到人,建立常态化的巡查机制,对非法散乱污企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10月份,县政府将组织对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督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坚决杜绝反弹。

  


献县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

专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综合整治,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沧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和VOCs排放控制有关要求,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持续改善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系列工作部署,按照“区域统筹、精准治理”的思路,标本兼治,主攻治本,统筹推进。在完成达标治理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化重点行业综合整治,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工艺装备和污染防治水平,有效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完善排污许可、监管执法、税费政策等制度保障,建立VOCs排放控制长效机制,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相关行业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7年9月底前,化工、汽车修理、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喷涂、喷漆、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基本完成深度整治任务,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三、治理重点

工业源:化工、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喷涂、喷漆、包装印刷、塑料制品制造、树脂、包装印刷等企业。

生活源:主要包括餐饮、服装干洗、建筑装饰等行业。

交通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挥发和汽车修理喷漆、烤漆。

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工业源和生活源,按照相关标准,采取控制措施,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整治范围

    建立重点行业治理清单。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要求,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露、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污水系统逸散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排查核定重点行业企业及生产工艺装备、VOCs排放节点、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2017年4月底前建立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治理项目清单。清单标注企业类型、特征污染物、排放节点等主要信息,明确治理时限、治理方式和执行标准等管理要求,并以季度为单位更新进度,实行“一企一档台账式管理。已完成治理、排放达标的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列入清单。对列入清单的未治理企业,选取适用可行的治理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控制、过程收集、末端治理及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倒排工期,确保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于2017年9月底前稳定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要求。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工业源和生活源,各乡(镇)政府和开发区、街道办、农场(管委会)制定排放源治理项目清单,制定治理计划负责实施。(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二)强化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

1.实施化工行业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减少卤化和芳香性溶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严格过程管理,推广采用先进的干燥、固液分离及真空设备,以连续、自动、密闭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并采取停工退料等措施,加强非正常工况的过程控制。(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深化末端治理,在主要排放环节安装集气罩或密闭式负压收集装置,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我县严格控制新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医药化工、涂料油墨颜料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农药制造等化工企业和项目。(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深化印刷行业综合整治。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和生产工艺改进,鼓励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电子束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复合环节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鼓励使用挤出复合、水性胶复合、光固化胶复合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涂布环节推广使用水性胶涂布、光固化涂布。鼓励推广使用柔版印刷、胶版印刷等低排放印刷方式。(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提高印刷、烘干过程的排放收集效率,对车间环境进行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并对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处理措施。2017年9月底前,包装印刷行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3.推进工业涂装整治升级。实施低挥发性涂料替代工程,在汽车维修、工程机械、家具、卷材、钢结构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水性和高固体分涂料,其中,2017年8月底前,在家具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改进涂装工艺,提高涂着效率,汽车维修行业推广使用3C1B(三涂一烘)或2C1B(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卷材行业喷涂推广使用全自动辊涂技术。平面板式家具制造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技术。(牵头部门:县工信局)

加强末端治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流平和烘干等生产环节建设完全封闭围护结构,配备高效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采取回收或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三)有序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强化餐饮行业VOCs整治。加强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治理,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完善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7年底前,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运行,并确保达标排放。(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配合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2.加强服装干洗行业VOCs治理。干洗店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已投入使用的开启式干洗机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干洗剂应密闭储存。干洗溶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密封存放,并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局;配合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积极倡导和推动绿色装修,推广使用低(无)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验收。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质监局)

四)严格控制油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在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严格控制油品储、运、销环节跑冒滴漏,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牵头部门:县商务局)

   (五)构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控体系

     1.推进VOCs排放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待河北省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和重点排放企业在线监测安装、运行及监督管理规范发布后,在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和重点生活源,选取有组织排放集中、条件具备的作为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2.加强排放监测监督。对重点企业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抽测,监督性监测力争每半年开展一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设置人工监测或在线监测的监测点位,加强生产车间、厂界、工业园区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测物质种类按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综合排放标准。监测结果可作为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对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牵头部门:县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街道办、农场(管委会)是本辖区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辖区重点企业治理项目清单,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重点行业VOCs污染整治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县VOCs污染整治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街道办、农场(管委会)VOCs排放重点工业源开展综合治理,调度治理进度,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整治方案,建设和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县直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头推进重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责任落实。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并逐一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实施进度。对其他涉VOCs排放的工业源和生活源,各地也要摸排情况,制定整治计划。要严格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监督员,落实网格内涉VOCs排放企业监管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等有关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乡(镇)政府、开发区、街道办、农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项目,环保局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推进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开展涉VOCs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淘汰落后步伐,对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工艺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备治理经济可行性的落后产能,依据行业准入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取缔。严格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加强对涉VOCs排放企业的指导和监督,采暖季按照统一要求实施停产限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对不按要求建设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停整治,从严查处。

(四)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县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重点行业整治项目实施、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排放控制技术政策研究及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等。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参与VOCs污染防治,为企业提供治理方案、治理设施运维及排放监测等服务。

 

附件1:××乡(镇)重点工业源挥性有机物排查治理项目清单


附件1:

××乡(镇)重点工业源挥性有机物排查治理项目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地理位置

行业类别

主要产品及产量

主要挥发性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

特征污染物

排污节点

执行标准

治理措施

治理时限

1

 

 

 

 

 

 

 

 

 

 

2

 

 

 

 

 

 

 

 

 

 

3

 

 

 

 

 

 

 

 

 

 

4

 

 

 

 

 

 

 

 

 

 

...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注:涉挥发性有机物工业企业包括:有机化工、油墨颜料、橡胶、塑料、喷涂、喷漆、涂胶、包装印刷、汽车维修、家具制造、卷材、钢结构制造涂装、恶臭及其他)


献县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

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河北省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强化交通运输领域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县空气持续好转,有效解决路、车、油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污染防治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党委、政府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精神,按照“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的总体要求,通过优化交通运输组织,强化进市过境重型运输车辆管理,加大交通运输扬尘治理和工程项目生态修复、加快实施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鼓励在用车污染治理技术升级,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措施,建立组织协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路、车、油领域污染防治水平。

二、主要目标

(一)交通运输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制定进入我县高排放车辆疏导办法并向社会公告,严控进县高排放车辆。

(二)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加强。2019年1月1日实施国家第六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按照省统一部署,到2017年底前,完成遥感监测设备选点安装,加大对重型柴油车的监管。到2017年6月底前,境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需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根据市限行办法,出台我县城区机动车限行措施,2020年1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主城区。有序推进老旧机动车淘汰。

(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加大。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探索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与管理的新模式,做好电池回收工作,完善新能源汽车保养维护网络。2017到2020年,全县新能源汽车(标准车)推广数量应达到市统一部署确定的任务目标,2017年到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60%、70%、80%。到2020年底前,完成市统一部署的建设标准模块化充(换)电站、充电桩的任务目标,并投入使用。

(四)油品质量升级进一步加快。2017年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严格油气回收装置使用监管。按照国家的部署要求,按时限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全面优化交通运输组织结构

加强过境货运车辆路线管控。制定进入我县高排放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对进入我县的机动车实施抽测检查并对不合格车辆依法处理。引导外埠重型车辆过境时远端绕行。(牵头部门:县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

(二)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强化新车源头管控。提升机动车排放标准,2017年7月1日起,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2018年1月1日起,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均需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按照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测工作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的公告》要求,组织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公开核查工作,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2.加强在用车监管。1)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每年抽查机动车检测机构50%以上,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机构,依法进行处罚。(2)强化网格监管。推进机动车污染监管网络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机动车污染综合监控能力,依法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3)突出做好重型柴油车的监管。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加大对重型柴油车的排放检测力度,高限处罚超标车辆用车企业或车主。一是要管好本地重型柴油车,通过遥测、入户抽查的方式对其所用重型柴油车重点监测。二是要严查过境外地重型柴油车,配合过境货运车辆管控行动,依托治超点设置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测点,对进入我县的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货车、老旧汽车,实施抽测检查,对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予以劝返,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罚。三是鼓励高排放车和非道路机械升级污染治理技术设备。三出台我城区机动车限行办法及冬季采暖期常态化尾号限行措施。于2018年11月1日起,禁止国一国二标准车辆进入主城区。采取采暖期常态化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减少车辆尾气排放。

3、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所有人相关业务,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同时,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对发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实际仍在继续使用的,责令强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强化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监管,确保车辆解体报废唯一性,属监销车辆的,现场监销。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配合部门: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工信局、县交通运输局)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探索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与管理的新模式。对于新能源公交车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公交车场站建设规划,由政府投资或组织建设并委托各公交企业运营管理;对社会车辆配套基础设施,采取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方式,引进专业化运营企业参与城市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营。结合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在今后的居住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预留充电接口。

2.做好电池回收工作。按照省统一部署,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

3.完善新能源汽车保养维护网络。建立以整车生产企业经营为主,示范运行单位为辅的综合维修保养体系。开展对运行单位维保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维修保养能力,加强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指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特约维修点,形成较为完善的维护保养体系。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四)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

1.严格按时限停售低标准油品。商务局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提前完成原库存油品置换,确保按时保质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督促境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按时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督促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健全完善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保留成品油来源和去向凭证、票据,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能查明、违法受追究的监管体系。依法依规查封不按规定要求销售车用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严惩,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2.严格油品质量管控。市场监管局采取定期抽查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加油站(点)销售劣质油品行为。每年抽查覆盖率不低于全县加油站(点)总数的50%,畅通信息举报途径,依法向社会公布油品质量抽查结果。

3.加强油气回收装置运行监管。环保局加强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及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并正常使用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及在线检测设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直至停业、关闭。

(牵头部门:县商务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县政府制定各县(市、区)实施方案,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明确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督导考核,确保任务全面完成。

 (二)加强资金保障。要加大投入,列出专项资金,制定分配计划,重点支持,确保硬件条件达到工作开展要求。加强环保监测、执法专业人员培养等。开展交通运输车辆管控、绕城通道建设、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生态修复和运输组织结构优化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交通运输领域相关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社会参与。组织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在禁止外埠高排放车辆进县、货运车辆绕行等,掌握好提前量,争取社会理解、支持和配合。要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动员社会力量监督违规行为,提供线索。设立举报奖励经费,奖励举报人员,延伸、扩大监督广度和效果。

(四)强化督导问责。县政府对方案实施效果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机制不健全导致落实进度滞后、标准不高、问题多发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各界正确理解、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履行减排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报道政府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采取的有力举措和取得的显著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把握研判舆情,通过主要媒体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正面舆论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献县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城市道路、工业料堆场、公路等各类扬尘突出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河北省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和《沧州市扬尘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民生,提升大气质量为核心,落实“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抓标准、抓责任、抓机制、抓落实,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责任、最严厉的处罚,确保全县扬尘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为建设生态宜居美丽献县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建筑施工扬尘整治2017年对全县所有建筑工地进行扬尘专项整治,达标率为97%; 2018年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到2020年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

(二)城市道路扬尘整治2017年底前,献县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2020年底前能进行机械化清扫的道路,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

(三)工业商业料堆场扬尘整治2017年底前,玻璃制品、铸造行业、煤场料场、商砼企业料堆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其他行业企业料堆按照物料属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建立全县工商业企业料堆场管理台账。2020年底前,工商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全覆盖。

(四)公路扬尘整治2017年底前,县城出入口及县城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以机械化清扫为主,配合人工清扫,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基本无浮土;2020年底前,县城出入口及县城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路露本色、无浮土。

(五)县城周边及农村地区环境整治秸秆禁烧方面:2017年秸秆焚烧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数量较2016年减少1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2020年,环境卫星监测火点数量较2016年减少50%,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方面:2017年底前完成乐寿镇、南河头乡、河街镇90个村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并分类采取整治措施,取得明显进展;2018年底前完成300个村的村庄生活垃圾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效果进一步提升,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稳定、规范运行。

三、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全面加强施工现场扬尘整治

1.裸露土方扬尘污染控制。施工现场实行分区管理,对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按规定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的裸露泥土,采取严密覆盖、固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长期停工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处于桩基、基础施工阶段的工程设置堆土晾晒区和泥浆池。基础施工过程中打井降水,应设置多层过滤池,并设专人随时清理过滤池中泥沙,防止泥沙流入排水管道,造成管道堵塞,降水外溢,从而形成扬尘等路面污染

2.建筑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按规定连续设置硬质围挡(围墙)实施全封闭管理,安排人员定期冲洗,保持围挡(围墙)整洁、美观。对于破损、缺失的围挡(围墙)及时修复或更换。严格控制施工围挡范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围挡确需占用道路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施工过程的防尘降尘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排水、泥浆沉淀池等设施,建立冲洗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进出道口的所有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严禁带泥上路。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局分类、整齐堆放。工程施工至2层以上(含2层)时,主体外侧脚手架及临边防护栏杆采用密目网进行封闭,密目网保持干净、整齐、无破损。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施工现场土方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采取湿法作业,鼓励安装喷雾或喷淋等降尘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施工现场出入口、加工区和主作业区等处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施工现场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非冰冻期每天洒水不少于6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市政及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尤其是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要强化防尘降尘管控。灰土和无机料采用预拌进场,碾压后及时洒水降尘。

4.垃圾的处理控制。建筑物内地面清扫垃圾进行洒水抑尘,保持干净整洁。施工层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焚烧。

5.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整治。建立扬尘整治制度,有专职人员负责;厂区内要有封闭围墙,固体垃圾存放点要塔建房棚,做到地面硬化、道路完好清洁、未硬化空地进行绿化;配备砂石分离机、沉淀池等回收设备设施,对废弃物和废水进行回收、分离和再利用,垃圾要及时清运。骨料料仓、搅拌楼(站)、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进行全封闭,安装降尘装置,及时降尘;搅拌主机、筒仓配备收尘设施,粉料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漏。厂区门口设置喷淋设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在驶离生产厂区和归站均要进行冲洗,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中应对滑槽等活动部位进行固定,按规定装载量装运混凝土,确保不产生漏洒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部门:县城管局、县公安局)

(二)全面加强拆除作业扬尘整治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工业厂房、烟囱、高炉等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备制度。

2.拆除作业时,在施工区域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严禁敞开式拆除。作业时采用“湿法”作业,现场配备专业洒水、喷淋、喷雾设备,拆除过程中要洒水、喷淋、喷雾降尘,控制尘土飞扬,避免扬尘污染。实施爆破作业的,对爆破部位进行覆盖、遮挡。

3.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或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停止拆除作业和垃圾清运,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4.拆除现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集中堆放,严密覆盖,每天早晚分别洒水不少于1次。拆除施工完工后或暂不施工的现场做好覆盖工作,防止扬尘污染。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部门:县公安局、县城管局、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全面加强建筑渣土运输处置扬尘整治

1.渣土运输。建筑渣土运输实行经营许可制度,运输车辆安装密闭装置和定位系统。渣土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准运证,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沿途不丢弃、遗撒渣土。

2.渣土处置。建筑渣土消纳场设置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进行选址和建设,满足当地处理需求。渣土消纳场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配备推铺及降尘洒水设备,作业进行洒水降尘。裸露堆体采取密闭覆盖、固化、绿化等防尘措施。出入口设置洗车台,对所有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