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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献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
【字体: 】【2017-11-29 16:29:07】 【来源:】 【作者:】  【关 闭】 

  

 

 

 

 

 

献政字〔201723

 

 

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献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献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献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更好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献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规范,加强安全准入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服务,持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行业(系统)内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一岗双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

第二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县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县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负责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县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县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组织起草、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经营)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行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督导检查企业落实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6.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9.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承担县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15.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1.负责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性文件的审查。

2.负责审核确认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并申办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县总工会职责

1.负责参与有关劳动安全生产地方性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

2.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参加、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四)共青团献县委员会职责

加强对青少年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五)县妇女联合会职责

把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家庭、和谐家庭创建工作内容,增强广大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和减少影响女职工安全的隐患。

(六)县人民法院职责

依法审理有关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的刑事案件;对有关部门提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受理并强制执行。

(七)县人民检察院职责

负责对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监督;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嫌渎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批捕、起诉。

(八)县发展改革局

1.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2.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钢铁行业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

3.监督审批类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负责县辖区内由发改部门审批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九)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1.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2.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3.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4.负责督促、指导通信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申报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报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6.负责督促、指导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7.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企业的审查、上报,落实有关政策。

8.督促工业和信息产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和信息产业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救援演练。

9.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和信息产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县商务局职责

负责商业贸易服务行业管理,按职责规定,做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1.指导、监督系统内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指导、督促系统内直属企业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5.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成品油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储备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十一)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编制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费用预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规范使用。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县公安局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组织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提出整改意见,报县政府并督促整治;负责全县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2.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参与编制城镇消防规划;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部门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进行验收并指导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许可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夹带)、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5.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破企业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急、住建、安监、质监、交通运输、文化、卫计、市场监管、城管、环保、环卫、信访、税务、气象、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7.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开展安全统计分析,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十三)县司法局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负责戒毒场所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在系统内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报名工作。

2.负责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人才招聘会和其他劳动就业招聘会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工作。依法查处企事业单位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以及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法规的情况,监督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组织对工伤或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工伤从业人员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5.负责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7.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五)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核和转让审核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规范非煤矿矿山开采秩序。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非煤矿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十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负责县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或参与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方面的审查。

2.负责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建筑行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筑行业安全宣传培训。

3.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5.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查处建筑业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城市房屋建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7.在系统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1.负责城镇建设、市政工程施工、城镇燃气、城区户外广告牌匾及专业设施、公园、城区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在城区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设置临时市场和摊点的安全审核以及安全监督检查。

3.依法查处和取缔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新村小区和市场外围无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

4.在系统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5.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道路交通、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公路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对公路工程设施安全和工程质量(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国、省干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包括桥梁、交通标志、标线(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除外)等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对县乡级公路相关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协调指导。

3.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含城市公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开业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道路客运、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警示标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

6.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营运的违法行为。

7.在系统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8.负责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九)县水务局职责

负责水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及内河(淀)水域及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河道堤防、水闸、渠道以及配套设施等水利工程安全监控监管。

2.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汛安全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水灾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指挥预案的实施。

4.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安全和水利系统范围内桥梁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县农业局职责

1.履行全县农业种植业、沼气使用和外来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沼气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农药、灭鼠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生猪屠宰厂(点)生产安全的监管。

4.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依法对农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5.履行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并根据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

6.负责全县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系统内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7. 制定本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8. 负责本系统安全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一)县教育体育局职责

负责教育系统(包括学校、学前教育以及校外教育机构等各类教育机构以及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教育工作安全规划和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各类教育机构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做到安全教育“五落实”,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指导学校加强教学设施、场所[包括教学楼、学生公寓(宿舍)、办公楼、食堂、实验室、图书馆、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体育运动场所等]及学校车辆的安全管理,组织或配合消防、卫计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学校危房改造,及时消除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保证学生、教职员工的生命安全。

3.负责校办企业、学校下属机构等所属单位安全监管。

4.指导学校加强生物、化学试验等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活动以及中小学生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文化广播新闻出版行业管理,按职责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组织开展系统内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影剧院、放映厅和出版物经营、动漫产业、多功能综合场所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县委宣传部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3.协助县委宣传部门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5.负责系统内剧团等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以文化行政部门名义举办的文化、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7.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管。

8.加强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十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1.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省卫计委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2. 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依法查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3. 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4.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5.建立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定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十四)县环境保护局职责

根据职责规定,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1.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依法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单位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监管。

3.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二十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对涉及安全事项需要前置审批或行政许可,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2.依法吊销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负责对已获得安全许可事项审批,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户的查处取缔;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5.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6.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7. 承担消费环节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发布相关信息。

8. 承担保健食品质量监管责任,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9. 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责任,监督实施药品的生产、流通以及医疗器械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

10. 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管范围的违法行为。

11. 开展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用水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县供销合作社职责

1. 负责县供销社直属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直属企业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 督导直属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 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4. 配合县安监部门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配合县公安、安监部门打击非法经营和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二十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

1.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2.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

3. 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4. 管理有关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组织实施资质考核。

5.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6. 负责对证照齐全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7. 负责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

8.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二十八)县气象局职责

1.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组织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2. 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负责组织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3.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 负责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及预测保障。

(二十九)武警中队职责

根据县人民政府或县安委会指令,配合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和处置权限,及时组织警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其他工作。

(三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 审核拟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及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2. 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各部门间的职能关系。

3.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三十一)县民政局职责

1. 结合县民政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 督促民政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十二)县邮政局职责

    1. 履行邮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县邮政系统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本系统安全大检查,指导、督促各邮政所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 建立规范的邮件安全检查制度,落实邮件的安全检查责任,严防危险物品或其他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邮件进入邮政通信渠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安全的相关案件。

(三十三)县电力局职责

1.负责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2.对直管范围内的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严格电力供应管理,对企业依据电力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供应电力。依据有关部门作出的关闭、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配合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停止电力供应或限制电力供应等措施,监督检查各电力用户的电力变化,对电力的异常变化进行核查。

3.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四)县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职责

1.负责对系统内通信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九条 有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县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一条 县安委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县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系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县安委办;各乡镇(街道办、农场、开发区)安委办要将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及时上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对全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供电单位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实行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项目审批部门撤销项目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取消安全生产许可或提请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住建部门取消工程建设许可,公安部门取消消防许可,质监部门取消特种设备许可,环保部门撤销环保审批手续,市监部门取消工商营业许可,电力公司停止供电,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存在事故隐患车辆的运输许可,安委办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乡镇(街道办、农场、开发区)或行业(领域),由县政府或县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乡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报请县政府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气象、安监、交通运输、农业、国土资源、水务、文广新、工信、住建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政企联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由政府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开发区)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进行职责界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114日献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献政字〔201410号)同时废止。

 

                                                                                                                 

   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印